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中国敖汉网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1日 02:40:38
敖政办发〔2010〕64号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09〕77号)和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赤人社发〔2010〕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惠镇城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在校学生,不分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所有学生必须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经,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新惠镇、新州办事处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必须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乡镇苏木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除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各级各类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外,其他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年度超过缴费期缴费的,视同首次缴费。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分别降低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万元;其他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具体支付比例为:

参保居民首次缴费后连续缴满5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5年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七、旗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社保经办机构通力协作,严格落实学校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指导各学校做好参保登记的具体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指定专人积极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并代收代缴医保费。
八、旗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旗教育部门联系,统筹安排,针对梳理出的各类问题,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深入细致的做好在校生的参保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办公,为广大在校学生参保、续保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九、各乡镇苏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全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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