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
中国敖汉网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7日 11:11:49
办理程序: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其他车辆使用十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是否代办: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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