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新惠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敖汉网 来源:旗委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8日 05:54: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敖汉旗新惠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提升园区建设管理水平,实施 “工业强旗”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惠工业园区位于新惠城区东北部,总规划占地面积7000亩,一期规划建设占地面积1000亩,二期规划建设3000亩,三期规划建设3000亩,2015年完成工业园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工业园区的各单位和企业。

  第四条 敖汉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工业园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为具体工作机构。

  第五条 工业园区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编制园区内部详细规划并实施建设。

 

第二章   园区建设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园区办负责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工业园区内部详细规划,由旗规划部门审核后,监督企业组织实施。

  (二)提请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工业园区的水、电、路、通讯和绿化等工作。

  (四)负责对入驻工业园区项目进行初审。

  (五)为入驻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制”。

  (六)协调相关部门为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做好手续办理、劳动用工等方面工作。

  (七)督促入驻工业园区企业按签订的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按约定进度进行建设,按期达产达效。

  第七条 园区办设立入驻工业园区企业保证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入驻园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摆布农畜(副)产品加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和组装、制造业等低耗能、低污染、节水、劳动密集型项目;

  (二)入驻项目必须是在敖汉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需一次性向园区办缴纳5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需一次性向园区办缴纳8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一次性向园区办缴纳10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

  第九条  入驻工业园区程序:

  (一)入驻工业园区企业首先应签订入驻园区合同。

  (二)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应向园区办提交入驻园区申请、投资人法定证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和项目环境评估等资料。
  (三)园区办对拟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包括用地、选址、建设等内容的初审意见。
  (四)经园区办初审通过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投资项目,由旗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项目选址。

  (六)项目投资方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向园区办提供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的总体详规图、厂房设计图。

  (七)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总体详规图、厂房设计图经园区办和建设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条  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应严格按照《新惠工业园区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一)节约使用建设用地,园区内按投资额度为企业供应土地,企业每亩土地投资强度应不低于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各企业将污水自行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系统;按指定地点堆放工业垃圾;废气、噪音、粉尘治理须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

  (三)企业要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后,应向园区办提交申请,经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评审同意后,一次性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企业持入驻园区保证金返还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使用手续。

 

第五章  入驻园区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工业园区项目除享受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敖党发〔2009〕1号)、《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敖党发〔2009〕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以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企业等同于土地出让金额度的项目扶持资金。

  (二)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旗级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以上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三通一平”,即:负责把水源提供至厂区外、把道路修通至厂区外、把用电线路架设至厂区外并平整园区内土地。

  (四)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协调发改、土地、环保、安监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符合条件项目尽快入园并达产达效;协调劳动、人事等部门解决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协调供电、供水部门给予优惠的用电、用水价格。并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五)对一期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

  (六)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正常的执法检查外,未经旗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已经开工但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或投产的项目,除不予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外,同时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或已经投产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企业,园区办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旗政府依法收回厂区所占土地,地上附着物限企业在60天内自行拆除,费用由企业自理。

  第十五条 严禁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为入驻园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有关职能部门,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果国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涉及本办法内容的,按国家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