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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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括
正文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敖汉旗人民政府印章、旗政府党组印章、旗政府办公室印章、旗政府督查室印章、旗长印章和敖汉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二、印章的使用审批权限
使用旗人民政府印章,须经旗政府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旗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印章,须经督查室主任、督查室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长印章,须经旗长或旗长授权的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发文用印,按发文审批权限,使用相应印章。
三、介绍信的使用审批权限
出具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按使用相应印章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
旗人民政府印章、旗政府党组印章、旗政府办公室印章、旗政府督查室印章、旗长印章和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管理。
以上印章和介绍信在指定管理人员因病因事需由别人代管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
(一)印章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印,不准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盖印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二)使用印章除发文用印外,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明确登记用印时间、事由和批准人。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
(三)各单位需要使用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须持有乡镇苏木政府、有关委办局或其办公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按审批权限经过审批后,由具体工作人员办理。在特殊情况来不及出具介绍信证明的,须经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同意并签字后,送请有关领导签批。
(四)介绍信开出后,有关工作人员要将办信单位的介绍信证明或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领导的签批件附在存根上备查。
(五)各类介绍信必须认真填写序号。不准开空白介绍信,不准在空白纸张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带空白介绍信,须经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六、介绍信的印制和销毁
介绍信的印制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介绍信及其存根的销毁要在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指定的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前要按编号进行登记,销毁后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查。
本制度适用于敖汉旗人民政府印章、旗政府党组印章、旗政府办公室印章、旗政府督查室印章、旗长印章和敖汉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二、印章的使用审批权限
使用旗人民政府印章,须经旗政府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旗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印章,须经督查室主任、督查室副主任批准。
使用旗长印章,须经旗长或旗长授权的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发文用印,按发文审批权限,使用相应印章。
三、介绍信的使用审批权限
出具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按使用相应印章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
旗人民政府印章、旗政府党组印章、旗政府办公室印章、旗政府督查室印章、旗长印章和旗人民政府介绍信、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管理。
以上印章和介绍信在指定管理人员因病因事需由别人代管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
(一)印章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印,不准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盖印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二)使用印章除发文用印外,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明确登记用印时间、事由和批准人。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
(三)各单位需要使用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介绍信,须持有乡镇苏木政府、有关委办局或其办公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按审批权限经过审批后,由具体工作人员办理。在特殊情况来不及出具介绍信证明的,须经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同意并签字后,送请有关领导签批。
(四)介绍信开出后,有关工作人员要将办信单位的介绍信证明或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领导的签批件附在存根上备查。
(五)各类介绍信必须认真填写序号。不准开空白介绍信,不准在空白纸张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带空白介绍信,须经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批准。
六、介绍信的印制和销毁
介绍信的印制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介绍信及其存根的销毁要在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指定的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前要按编号进行登记,销毁后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