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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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括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正文
为保证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发挥机关公务用车的最大效能,节本增效,从而使车辆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此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具体负责;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的调度,并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负责机关车辆的年审及购买车辆保险、缴纳养路费等事务,对车辆修理进行监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向分管主任报告工作;财务人员负责车辆费用的核销。
第二条 用车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领导用车由车管人员负责协调。
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下乡或出差,办公室原则上不派车。
第四条 司机出车必须告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要做好登记,司机出车要记好行车日记(镇内用车或接送领导上下班除外)。领导直接调车,司机也要告知车管人员。如不告知车管人员,在行车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司机自己负责。
第五条 司机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车辆每晚必须存放在车库内,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己负全责。
第二章 车辆经费管理
第六条 经费包干使用,每辆车所拨全年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掌握,包括燃油费、养路费、过桥费、司机补助、司机宿费、维保费。
第七条 司机发生费用由车队队长审核,车管人员经手后报分管主任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财会室及时结算。
第八条 车辆经费重点保燃油支出。燃油费由财会人员事先向定点加油站预缴。费用与发票、行车里程记录不符者不予核销。
第九条 车辆保养、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均不许驾驶员一人经手,外出时发生的费用在核销时要由车管人员、车队队长和分管主任严格审核。
加强对车辆的里程管理,每月由车队队长、车管人员和驾驶员三人共同抄表一次,并记录在案。有统一加油的外出公务活动,出发前由车管人员登记好里程数,回来后要扣除相应里程耗油数。
第三章 车辆修理规定
第十条 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修理在政府指定修理维修点进行,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维修点修理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二条 车辆保养、维修由车队队长检测,确需保养、维修的,由司机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车队队长和车管人员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之后,由车管人员监督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按技术要求,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保养一次,更换机油机滤等,每行驶5万公里更换轮胎。
第十三条 1000元以下保养、维修项目由分管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主任与主任商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修理。
车辆维修采取在定点维修点赊欠形式。车辆维修时,由车管人员进行监督,修理完毕后由车管人员和司机在保养、维修审批单上共同签字。办公室统一由分管主任、车队队长、财务人员共同到定点维修点凭审批单每季结算一次。核销维保费用时,审批单要与发票完全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并且不予核销,由经手人自己负责。凡司机私自修车、打欠条者,办公室不予核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凡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备勤期间,司机严禁饮酒。酒后驾驶车辆的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主任批准,机关车辆不得借与外单位和个人使用(除工作人员家庭发生婚丧嫁娶等特殊事项可以由办公室协调用车外)。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六条 在燃油、修车等方面舞弊者,一律停岗两周,两次以上无限期待岗。车管人员与司机共同作弊,一经查实,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确保安全。不开私车;不赌气开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故障车。如果司机无正当理由拒绝因公派车,责令其停职检查。
第十八条 出车期间,自觉服从用车领导或用车同志的安排,未经用车者的同意,不得随意离开既定停车位置。工作时间随时待命,服从统一调度,保持通讯畅通,行车尽量不接打手机,不吸烟。
第十九条 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传播领导或用车同志在乘车过程中有关工作的谈话内容。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插话,不传话,不泄密。
第五章 对司机的奖惩
第二十条 出车补助按公里折价补贴,燃油费、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车管人员、财会人员统计行车里程,记入档案。三万公里以内补助人民币1800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纪,从其中扣除相应数额。超过三万公里,每公里补助0.06元。
第二十一条 油耗超出车辆技术参数的部分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司机劳保用品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司机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次罚款500元,两次调离司机岗位。
第二十四条 司机在出车期间饮酒的,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车、人参加相应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仍不能偿付损失的,区分不同情况,司机要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四档:司机负完全责任,承担50%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承担30%的损失;负同等责任承担10%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承担5%的损失。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或酒后驾车、私自出车出现事故的,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50%以上,直至全部责任。同时视其情节给予停止驾车、调离工作岗位、报请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具体负责;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的调度,并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负责机关车辆的年审及购买车辆保险、缴纳养路费等事务,对车辆修理进行监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向分管主任报告工作;财务人员负责车辆费用的核销。
第二条 用车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领导用车由车管人员负责协调。
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下乡或出差,办公室原则上不派车。
第四条 司机出车必须告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要做好登记,司机出车要记好行车日记(镇内用车或接送领导上下班除外)。领导直接调车,司机也要告知车管人员。如不告知车管人员,在行车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司机自己负责。
第五条 司机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车辆每晚必须存放在车库内,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己负全责。
第二章 车辆经费管理
第六条 经费包干使用,每辆车所拨全年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掌握,包括燃油费、养路费、过桥费、司机补助、司机宿费、维保费。
第七条 司机发生费用由车队队长审核,车管人员经手后报分管主任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财会室及时结算。
第八条 车辆经费重点保燃油支出。燃油费由财会人员事先向定点加油站预缴。费用与发票、行车里程记录不符者不予核销。
第九条 车辆保养、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均不许驾驶员一人经手,外出时发生的费用在核销时要由车管人员、车队队长和分管主任严格审核。
加强对车辆的里程管理,每月由车队队长、车管人员和驾驶员三人共同抄表一次,并记录在案。有统一加油的外出公务活动,出发前由车管人员登记好里程数,回来后要扣除相应里程耗油数。
第三章 车辆修理规定
第十条 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修理在政府指定修理维修点进行,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维修点修理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二条 车辆保养、维修由车队队长检测,确需保养、维修的,由司机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车队队长和车管人员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之后,由车管人员监督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按技术要求,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保养一次,更换机油机滤等,每行驶5万公里更换轮胎。
第十三条 1000元以下保养、维修项目由分管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主任与主任商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修理。
车辆维修采取在定点维修点赊欠形式。车辆维修时,由车管人员进行监督,修理完毕后由车管人员和司机在保养、维修审批单上共同签字。办公室统一由分管主任、车队队长、财务人员共同到定点维修点凭审批单每季结算一次。核销维保费用时,审批单要与发票完全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并且不予核销,由经手人自己负责。凡司机私自修车、打欠条者,办公室不予核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凡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备勤期间,司机严禁饮酒。酒后驾驶车辆的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主任批准,机关车辆不得借与外单位和个人使用(除工作人员家庭发生婚丧嫁娶等特殊事项可以由办公室协调用车外)。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六条 在燃油、修车等方面舞弊者,一律停岗两周,两次以上无限期待岗。车管人员与司机共同作弊,一经查实,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确保安全。不开私车;不赌气开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故障车。如果司机无正当理由拒绝因公派车,责令其停职检查。
第十八条 出车期间,自觉服从用车领导或用车同志的安排,未经用车者的同意,不得随意离开既定停车位置。工作时间随时待命,服从统一调度,保持通讯畅通,行车尽量不接打手机,不吸烟。
第十九条 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传播领导或用车同志在乘车过程中有关工作的谈话内容。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插话,不传话,不泄密。
第五章 对司机的奖惩
第二十条 出车补助按公里折价补贴,燃油费、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车管人员、财会人员统计行车里程,记入档案。三万公里以内补助人民币1800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纪,从其中扣除相应数额。超过三万公里,每公里补助0.06元。
第二十一条 油耗超出车辆技术参数的部分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司机劳保用品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司机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次罚款500元,两次调离司机岗位。
第二十四条 司机在出车期间饮酒的,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车、人参加相应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仍不能偿付损失的,区分不同情况,司机要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四档:司机负完全责任,承担50%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承担30%的损失;负同等责任承担10%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承担5%的损失。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或酒后驾车、私自出车出现事故的,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50%以上,直至全部责任。同时视其情节给予停止驾车、调离工作岗位、报请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