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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H001-0000000-2009-003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09/12/21
文号: 公开时限: 定期公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敖汉旗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915

内容概括

敖汉旗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数量,确保旗政府工作有序运转,确保旗政府决策事项协调统一,确保加快绩效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各类公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发公文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分发、存档等程序。
  第四条 制发公文应注意实效,必须坚持少而精,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五条 制发公文要及时、准确、快捷,注重时效性。

      第二章 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系列发文主要有:
  (一)敖汉旗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为“敖政发〔××××〕×号”。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与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转发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宣布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意见、通知和通报;对全旗性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批转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报告等。
  (二)敖汉旗人民政府公函
  发文字号为“敖政字〔××××〕×号”。主要用于向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请示批准有关事项;向各兄弟旗县市(地区)及其它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商洽工作、互相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对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请示事项进行批复;就一般性工作下发通知;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国事项等。
  (三)敖汉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发文字号为“敖政常纪字〔××××〕×号”。专发旗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敖汉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纪要
  发文字号为“敖政纪字〔××××〕×号”。专发旗长、各位副旗长办公会议纪要。
  (五)敖汉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文件
  发文字号为“敖政督字〔××××〕×号”,主要用于旗政府对督查工作进行部署;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或阶段性督查情况作出通报。
  (六)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为“敖政办发〔××××〕×号”。主要用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重要文件;为落实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旗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某些方面工作做出安排,进行工作通报;转发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报旗人民政府的报告;印发旗政府某个方面的工作方案;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议案和提案;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本身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或下达通知等。
  (七)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函
  发文字号为“敖政办秘字〔××××〕×号”。主要用于向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商洽工作、相互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答复和通知一般性问题或部署一般性工作;成立和调整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会议通知;启用政府部门机关印章等。
  (八)内部情况通报
  印发上级领导及旗长、各位副旗长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等。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八条 公文草拟坚持“谁分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旗政府办公室或政府职能部门起草。
  第九条 需要以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本级文件,旗政府办公室办文人员在受理后(除急件外)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旗政府办综合秘书负责起草;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秘书起草。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相关秘书起草或受理审核,并对公文格式、文字表述、校对等直接负责;分管副主任对本人联系或分管方面制发的公文要进行严格协调把关,并对公文是否制发、公文内容、政策依据和文字表述等直接负责;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对公文制发全权负责; 机要秘书对公文印刷质量及公文发送直接负责。
  第十一条 旗政府各职能部门拟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代拟文稿。
  第十二条 文稿草拟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炼,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要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文号、标题,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结构层次顺序,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公文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公文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均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文:
  (一)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
  (二)已全文公开播发或见报的;
  (三)已开会进行具体部署的;
  (四)旗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
  (五)政策性较强,与有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
  (七)上级各部门的文件,不以旗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
  (八)各非常设机构的工作部署和会议纪要,由各非常设机构自行发文。
  第十四条 旗政府各部门代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先行审核把关。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对经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报。
  第十五条 公文草拟要注意时效性,一般情况下,重要公文在领导交办的一周内完成,会议纪要及内部情况通报在会后3天内完成,普通公文则在2天内完成。
  第十六条 公文审核
  (一)凡拟以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文稿及软盘应先送旗政府办公室对应口秘书及分管副主任审核。不得直接送旗政府领导或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防止文件“倒流”。
  (二)对情况紧急、任务重大的请示报告件,在同旗政府办机要室取得联系后可以先通过旗政府办公网(请示报告栏)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ahqzfb@163.com)报送,但同时要报送纸质文件。
  (三)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提出的要求与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涉及具体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协商一致并会签;
  5、行文方式是否妥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文字把关。
  (四)经旗政府办相关秘书、分管主任审核确认可以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相关秘书应按照第十七条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修改。对个别基础较差、需做较大改动的文稿,可提出修改意见,退拟稿部门修改;对文稿修改实质性内容变动较大的,应请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并签署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由拟稿部门再组织会签。
  第十七条 签发程序
  (一)凡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的公文,都遵循以下送签程序:政府办对应口秘书将文稿审核完毕后,加贴发文稿纸,送分管主任复审,分管主任复审后送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审核,然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送签。
  (二)凡旗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分管副主任复审后送旗政府法制办审核,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字后再履行其他签发程序。具体内容是:
  1、敖汉旗人民政府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分管旗长审核把关后,由旗长签发;旗长外出,由常务副旗长签发。
  2、敖汉旗人民政府公函: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旗长或副旗长签发,其中上行文必须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3、敖汉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旗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旗长签发。
  4、敖汉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旗长或副旗长签发。对涉及两个以上旗长分管事项的会议纪要由相关副旗长会签或旗长签发。重要的要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5、敖汉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文件:由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要送分管副旗长或旗长签发。
  6、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由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重要问题同时请分管副旗长审核或签发;一般性文件也可由主任委托分管政务综合的副主任签发。
  7、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函:由主任或分管政务综合的副主任签发。
  8、内部情况通报:由分管政务综合副主任审核后由讲话领导签发;涉及到重要事项的由旗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旗长签发。
  9、联合发文的签发程序:旗政府与旗委联合发文,经主任、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签后送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与旗委办联合发文,经由主任审签后送旗委办公室签发。
  (三)领导同志审核签发文稿,应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碳素原珠笔,将自己的意见、姓名、时间签署在发文稿上的相应栏目上。审核签发过程中必要的指示和修改意见最好写在文稿右侧。
  第十八条 公文印发
  1、公文签发后,由旗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登记、编号。对不履行签发程序或漏签、倒签的,机要秘书不得编号、用印。
  2、以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制。
  3、公文核对由旗政府办公室对应口秘书负直接责任。分管秘书在定稿送印前要认真仔细核对,重要的文件要由两名以上政务人员共同核对。如改动文稿字句,需征得文稿签发人同意。
  4、公文格式由旗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负直接责任。在分管秘书核对后,由机要秘书对发文格式进行严格把关,经核正无误后送分管秘书。
  5、经核对无误后由分管秘书在定稿清样上签字,并标明印刷份数后开始印刷。发文印出后如发现有明显差错,应停止发送、立即修订重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6、发文印制完毕后由机要秘书负责用印、分发及归档、存档工作。
  7、公文发送由旗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交旗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发员办理。任何公文一经成稿,要立即发送,不得延误。分管秘书和机要秘书要明确公文的发送范围,并实行签收制。部门代旗政府及旗政府办起草的公文,由分管秘书通知部门发送。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 旗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报送旗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统一处理,按照旗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旗长、旗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旗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旗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旗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旗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旗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旗政府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旗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对报送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该做到:
  (一)各乡镇苏木、各部门向旗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件,必须以乡镇苏木政府或单位正式文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形成纸质文件后一式三份报政府办机要室受理。
  (二)各乡镇苏木、各部门不得将请示报告件直接报送旗政府领导个人。旗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在乡镇苏木及各委办局直接呈送的请示报告件(裸文)上签批意见。对旗政府领导有明确要求直接报送领导本人的请示报告件,要同时报送政府办机要室。
  (三)各乡镇苏木、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件必须保持公文的严肃性与完整性,特别是对有“附件”的公文,必须将“附件”作为公文正文的组成部分全部报送。凡请示报告件有“附件”组成部分的公文而未报送“附件”的,旗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四)旗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各村嘎查、旗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二级单位的越级请示报告件;特殊情况须所属乡镇苏木、主管委办局提出意见后予以受理。
  (五)旗政府办公室不受理没有公文正式版头、未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与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相抵触的等各类请示报告件。
  第二十八条 送旗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旗政府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旗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旗政府机关公文由旗政府办机要室机要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他公文经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经旗政府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旗政府将对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